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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B 13/T 5066—2019社区生鲜冷链智能终端建设规范
发布日期:2019-11-21 来源:原创

ICS 67.120.30

B 50

DB13


DB 13/T 5066—2019



社区生鲜冷链智能终端建设规范

2019 - 09 - 23 发布 2019 - 10 - 23 实施

市场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苑阳光农业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农业农村局、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廊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颖、王一喆、邵俊艳、赵彦乔、马珊珊、王雪、许凤亭、王永江、郭丽羡、刘宏伟、孙瑞国。



社区生鲜冷链智能终端建设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生鲜冷链智能终端的总体功能、系统结构、地点选择、场地设置、硬件条件、控制系统、操作流程、系统接口、代码、安全要求、环境要求、标识要求、清洁要求、维护要求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社区生鲜冷链智能终端的建设与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家标 GB 2716 家标 物油

GB 2733 家标 GB 2749 家标 制品

GB 4943.1 安全 1用要

GB 4706.1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带嵌装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压缩机的商用冷器

GB 7718 家标 GB/T 13668-2015 制书柜、

GB/T 32950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YZ/T 0132 邮政业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YZ/T 0133-2013 智能快件箱

YZ/T 0150-2016 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

SB 10424-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自携或远置冷凝机组或压缩机的商用致冷器具特殊

NY/T 746 绿食品 蓝类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术语和定义

YZ/T 0133-201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YZ/T 0133-2013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总体功能

4.1 社区生鲜冷链智能终端(以下简称“智能终端”的总体功能,应满足 YZ/T 0133-2013 中第 5 章要求如下要求,包括业务功能和内部管理功能。

4.2 业务功能包括:

a) 投放货物:快递业务员将货物投放到智能终端储存设施内。

b) 提取货物:用户从智能终端储存设施中取出货物。

c) 取回逾期货物:快递业务员将逾期货物从智能终端储存设施中取出。

d) 扩展功能:智能终端可以扩展支付、查询、退件、邮寄等扩展功能。

4.3 内部管理功能包括:

a) 快递业务员管理:实现对快递业务员的注册、查询和识别等管理。

b) 快递企业管理:实现对快递企业的注册、查询和识别等管理。

c) 物流信息查询:实现货物从发出到用户提取全过程的物流信息查询服务。

d) 智能终端管理:实现智能终端运行状态监控以及布放位置和数量等信息查询。

e) 数据统计:实现对智能终端内投放货物数量和种类及对格口使用情况等数据的统计分析。

f) 信息通知:实现相关信息通知功能,如:货物投放时通知取货人、货物逾期前 2 h 通知取货人和投放人、货物逾期时通知取货人、智能终端故障时通知维护人员、智能终端储存设施温度不符合时通知维护人员等。

g) 其他管理功能:可包括协议用户管理、智能终端操作日志管理、远程控制维护和安全监管等功能。

系统结构

5.1 智能终端由格口箱(储存设施、控制柜、制冷机组、信息系统组成。系统结构示意图 1 如下:




1 智能终端由格口箱系统结构示意图


5.2 格口箱的箱体,可由框架、带保温层的顶板、底板、侧板、后板和格口等组成。

5.3 控制柜应安装操控显示屏、条码扫描器、电源、扬声器、控制系统和其他扩展功能模块。扩展功能模块可包括支付模块、身份证等 RFID 卡识读模块和凭证打印模块等。

5.4 信息系统由控制系统和支撑系统两部分组成。控制系统实现用户界面交互、硬件控制和与支撑系统的内部通信等功能。支撑系统实现与控制系统的内部通信以及与快递业务系统等外部系统的信息交互。

地点选择

6.1 智能终端的设置地点,应符合 YZ/T 0150-2016 和以下要求:

a) 场地宽敞明亮,通风条件良好,取电照明方便,具有网络信号;

b) 不影响其他建筑设施的通风和采光,不妨碍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不遮挡消防设施,不阻碍安全疏散通道;

c) 留有智能终端及其配套设施的清洁、维护、更换、拆卸所需的空间;

d) 符合所在社区的规划,确保配送车辆的进出方便和社区居民提取产品的便利。

6.2 对于有门禁系统的社区,智能终端宜设置在门禁系统外且方便投取的地方。

6.3 气候潮湿或严寒以及风沙大、台风多的地区,智能终端宜设置在室内。

6.4 智能终端的设置地点,宜有 24 h 视频监控。

场地设置

7.1 设置在室内的智能终端,场地地面应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满足所安装的智能终端的使用要求。

7.2 设备在室外的智能终端,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场地,场地地面宜进行平整及硬化处理,硬化表面与地面距离应不小于 100 mm,硬化表面应留有投取人站立操作所需的空间。

7.3 智能终端的前方应保留不小于 1000 mm 的投取空间。

7.4 如同一地点设置多个智能终端,相邻智能终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YZ/T 0150 的要求。

7.5 通往智能终端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有无障碍坡道。

硬件条件

8.1 智能终端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其坚固耐用、易维护、易清洁,且没有尖锐或锋利部位格口箱数量应符合 YZ/T 0150 的要求,且与所在社区投取货物数量相适应。

8.2 格口箱使用的材料,应符合 YZ/T 0133-2013  7.2  7.3 的要求。格口箱外壳所用的材料应能承受高达 66℃的温度不变形,不生锈,不开裂,不脱落,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能确保满足产品温度要求。

8.3 格口箱顶部宜设计成一定倾斜度或弧形,便于检查、清洁和防止污物堆积。


8.4 格口箱最上层格口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应大 1800 mm,底部与地底面距离不应大于 1600 mm。最下层格口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宜小于 150 mm。

8.5 格口箱的外形尺寸公差和形状位置公差应符合 GB/T 13668-2015  4.3 的规定。格口内空间尺寸应符合 YZ/T 0133-2013  7.1.4 的要求。

8.6 格口箱的各格口可按需调整,格口尺寸高度之间宜形成一定的倍数关系。

8.7 格口箱框架厚度应符合 YZ/T 0133-2013  7.1.6 的要求。格口门应与门框之间密封良好,不得有间隙,以确保格口箱内温度得到有效控制。

8.8 格口箱的装配质量应符合YZ/T 0133-2013 7.4 的要求,格口箱的门和锁应符合YZ/T 0133-2013 7.5 的要求。

8.9 每个智能终端应至少提供两种储存温度的格口箱:一种为 0~4℃,用于冷藏货物的储存,如冷鲜肉、冷鲜水产品等;一种为 5~10℃,用于低温货物的储存,如生鲜果蔬等。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其它储存温度的格口组,格口温度的各临界值限定容许波动范围为±2℃,超过此温度,智能终端报警至维护员处。

8.10 制冷机组应与储存设施能力相匹配,并设置在格口箱内,与格口箱形成一个整体,但有单独的格口放置。放置制冷机组的格口,只可由维护人员打开,货物投放和提取人员应没有打开制冷机组格口的权限。

8.11 制冷用压缩机,应设计有热过载保护装置,压缩机温度和排气温度不超过 GB 4706.102  SB 10424-2007 中第 11 章的要求。

8.12 制冷用蒸发器,应保证储存设施温度的均匀性和稳定性,且符合本文件 6.9 规定的储存温度要求。

8.13 制冷机组应能自动控制和调节格口箱内环境温度。

8.14 因冬季气温较底,智能终端应配备加温设备,以防止低温对产品造成冷害或冻害。加温设备应能根据温度传感器监测的温度,自动启动或关闭加温装置。加温能力应与格口箱储存能力和产品温度要求相适应,以确保暂存期间环境温度稳定且符合要求。

8.15 配套的能源供应设施,应能满足制冷设施、储存设施的能源需求。

8.16 智能终端的建造,应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可有效防止水进入储存设施、制冷设施或能源供应设施。

控制系统

9.1 智能终端控制系统的软件应实现以下功能:

a) 运行控制;

b) 参数配置;

c) 网络通信;

d) 故障诊断;

e) 维护、测试。


9.2 智能终端控制系统应配置以下软件:

a) 操作系统,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资源的计算机程序;

b) 设备驱动程序,控制外围设备工作的程序;

c) 应用软件,提供用户界面,实现智能终端内部控制和与支撑系统交互通信的软件。

9.3 智能终端控制系统可选择性地配置以下软件:

a) 二次开发平台,定制、扩展控制系统功能的软件;

b) 辅助工具软件,帮助设备维护人员诊断、调试智能终端的应用软件。

9.4 控制系统和支撑系统应具备相关的通知功能:

a) 当投递业务员将货物投放至智能终端时,通知收件人;

b) 货物在智能终端储存时间不应超过 12 h。当储存时间只剩余 2 h 时,通知收件人。当储存时间达到 12 h 时,同时通知收件人和投递业务员。

c) 当智能终端故障或被破损、温度超过标准时,通知维护人员和投递业务员。

d) 通知的方式可包括手机信息、手机 APP 等。

9.5 控制系统还应满足其他方面的要求,包括:

a) 支持快递业务员多种登录方式,包括输入快递业务员的个人识别码,扫描快递业务员工卡等;

b) 应具备自检功能,当检测到故障时,应能提醒投放业务员停止服务,并通知维护人员及时进行维护;

c) 当智能终端配备的不间断电源电力不足时,应提醒投放业务员尽快完成当前操作,并在完成操作后停止服务;同时,通知维护人员及时进行维护;

d) 系统的响应时间,应限制在 10 s 以内;

e) 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字符集,字符集应有汉文,宜有英文和少数民族文字。

10 操作流程

10.1 智能终端投放货物和取出货物操作,应符合 YZ/T 0133 的要求。

10.2 投递业务员在投递货物前,应征得取件人同意。

10.3 投递业务员在将货物放入智能终端时,应先确认格口内卫生清洁,智能终端运行正常,格口箱内温度符合要求。

10.4 每个格口应只投放一件货物。

11 系统接口

11.1 系统接口包括智能终端控制系统与支撑系统之间、支撑系统与快递业务系统、支撑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内容和格式。

11.2 各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可分为必选信息与可选信息两类。必选信息是为完成基本业务处理的各系统间应交换的信息内容,可选信息是各系统间可协商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

11.3 接口信息交换流程、通信协议、报文接口应符合 YZ/T 0133 的要求。


12 代码

12.1 智能终端应具备有唯一标识代码,代码编制规则应符合 YZ/T 0132 的要求。

12.2 格口箱的格口代码,应符合 YZ/T 0133-2013  11.2 的要求

13 安全要求

13.1 智能终端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投递业务员、维护人员和取件人的操作过程以及智能终端周围环境进行全方位监控。视频或图像数据应至少保存 3 个月,在发生货物丢失、破损等情况时,可通过监控视频进行查证。

13.2 智能终端的信息系统应对货物从投递业务员投放至格口箱到收件人取件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格口内可配备夜间照明和快件探测工具。

13.3 信息系统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保护货物和用户信息,避免信息泄漏。各系统间传输的数据应选用安全可靠的密码算法进行加密传输,保证传输过程中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13.4 当智能终端被非法侵入或破坏时,信息系统应能及时通知维护人员。

13.5 智能终端的设备安全应符合 GB 4943.1 的要求。

14 环境要求

14.1 当电源为 AC220 V±10 %,频率为 50 HZ 时,智能终端应能正常工作。智能终端应为控制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以便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通知维护人员。不间断电源应符合 YZ/T 0133-2013 

13.1.2 的要求。

14.2 智能终端应能在 YZ/T 0133-2013  13.2 规定的条件下正常使用。

15 标识要求

15.1 智能终端应有醒目的标识,注明品牌、智能终端代码及格口代码等信息。

15.2 智能终端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操作指南和安全注意事项,为操作人员提供指引。

15.3 运行状态的标识,如温度,状态维护,异常情况的标识。

16 生鲜产品质量要求

16.1 生鲜产品应符合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如:鲜、冻畜禽产品应符合 GB 2707 要求;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蛋与蛋制品应符 GB 2749 的要求;绿色食品甘蓝类蔬菜应符合 NY/T 746 的要求。

16.2 生鲜产品标识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鲜活农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T 32950 的要求。


16.3 实行定量包装的生鲜产品,其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16.4 生鲜产品包装应具备与产品储运温度要求相适应的保温性能。生鲜产品运输包装的标识,应符 GB 191 的要求。

17 清洁要求

17.1 智能终端提供企业应建立清洁人员队伍,定期对智能终端进行卫生状况检查和清洁消毒操作。

17.2 清洁人员应接受清洁消毒相关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7.3 清洁消毒用的化学品,不应对智能终端或其部件造成影响。

17.4 清洁消毒操作应保存记录,至少包括操作人、智能终端代码、使用的化学品、化学品浓度及使用量、化学品使用方法等信息。

18 维护要求

18.1 智能终端提供企业应建立维护人员队伍,定期对智能终端进行检查和维护。

18.2 维护人员应接受智能终端结构、功能及维护相关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8.3 维护操作不应对智能终端内储存的货物造成影响。

18.4 维护操作应保存记录,至少包括操作人、智能终端代码、更换的部件、维护操作内容等信息。

18.5 当收到设备故障或被破损、温度不符合等需对智能终端进行维护的通知信息时,维护人员应在2 小时内提供相应的维护操作。

18.6 维护操作无法在 2 h 内完成,应通知投递业务员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理,包括:

a) 将货物取回;

b) 通知收件人及时取走;

c) 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将货物转移至临近智能终端。

19 售后服务要求

19.1 智能终端建设和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对和处理售后服务事项。售后服务人员应接受售后服务、服务站及生鲜产品相关知识的培训,具备售后服务岗位所需的能力。

19.2 售后服务电话应确保 24 h 可接通,配备有售后服务邮箱,应确保在顾客提出售后服务需求后 6 h 内予以回复。

19.3 售后服务人员应进行顾客信息登记,并保证用户信息准确。顾客信息包括:顾客姓名和/或编码、地址、联系电话、反馈日期、反馈问题、涉及产品、顾客要求等。

19.4 智能终端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对售后服务事项的时效性和有效性进行管理,并保存记录。